新昌县孝方公益基金会
目 录
1. 印章管理制度
2. 档案管理制度
3. 财务管理制度
4. 项目管理制度
5. 人事薪酬制度
6. 信息公开制度
7. 内部管理制度
8.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9. 志愿者管理制度
印章管理制度
1. 目 的
为规范新昌县孝方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的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维护基金会利益,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新昌县孝方公益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等印章使用管理全过程。
3. 职责权限
3. 1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印章负责公章管理工作,包括印章的刻制、登记、发放、收回,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3. 2 财务部负责财务专用章的管理;
3. 3 法定代表人负责法人章的管理。
4. 内 容
4. 1 印章的刻制
4.1.1 基金会需要刻制印章时,由保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理事长审批后,提交秘书处统一刻制;
4.1.2 印章刻制后,秘书处留存印鉴,登记印章名称、启用日期、适用范围后,由使用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4.1.3 印章须经秘书处发领用通知后生效;
4.1.4 印章更换或作废是,相关部门应将印章交还秘书处同意销毁。
4. 2 印章的使用
4.2.1 基金会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
(1)以基金会名义外发的函件、信函、合同、银行超过备用金的大额领款申请、银行账户年检等事项;
(2)财务专用章用于财务票据、各类财务报表、银行账户年审等事项;
(3)法定代表人章主要用于财务支票、银行账户年检等;
(4)其他因基金会运营需要使用印章的情形。
4.2.2 印章盖印的位置要准备恰当,印记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用引荐的落款一致。
4. 3 印章的保管
4.3.1 为保证印章的安全性,基金会公章由秘书处负责保管,法定代表人章由理事长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
4.3.2 印章保管人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使用,严防遗失、盗印事件发生。
4.3.3 印章须入专柜保护,用印完毕后立即入柜,不得将印章长时间留在柜外。若发生意外情况,应立即向秘书长报告。
4.3.4 印章管理人离职办理印章移交时,须由秘书处负责人或者其上级领导监交。
4.3.5 印章停用: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印章或印章损坏需要更新时,由秘书长及时收回或销毁旧印章,并建立印章回收及销毁的登记档案。
5. 违规处理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情节较轻者处以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留岗查看;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直至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6. 附 则
6.1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6. 2 本制度由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制度
1. 目 的
为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收集和整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的档案管理。
3. 职责权限
3. 1 秘书处负责管理除财务资料外的各类文件、证件等资料;
3. 2 财务部负责财务类资料的汇集及保管。
4. 内 容
4. 1 档案范围、收集及保存
4.1.1 基金会档案分电子档及纸质文件,分别由基金会秘书处、财务部依职权保管。
4.1.2 基金会档案范围
4.1.2.1财务资料,包括工资名册、会计凭证、账簿、审计报告书、现金/银行日记账等;
4.1.2.2 以下资料(含电子档)由秘书处汇集及保管:
(1) 基金会各类证件,理事会决议,设立、变更、备案、年检等资料,章程,工作计划等基础文件资料;
(2) 基金会与业务主管机关、登记机关等有关单位往来的文件及相关部门发来的与基金会有关的决定、条例、规定、批复等文件材料。
(3) 基金会与有关单位或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文件;
(4) 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申请文件、宣传照片等资料;
(5) 基金会大事记、凯发平台的荣誉证书、奖杯等;
(6) 各机构向本基金会申请资助的项目及审批资料;
(7) 其他档案。
4.1.3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了解业务、掌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并保证经办文件的完整(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认真执行归档制度。
4. 2 档案查阅和借用
4.2.1 查阅和借用基金会的档案资料须经理事长、秘书长按权限审批。其中,证照类档案、审计报告外借,须经理事长审批;资料查阅,须经秘书长审批。对外提供证书复印件的应标注“仅供用于xxx再复印无效”等文字说明。
4.2.2 查阅档案时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向他人传播档案内容;不得翻阅、摘抄、复制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材料;不准在文件材料上涂改、剪裁、加圈、画线、折叠;不得随意折卷或撕去其中文件。
4.2.3 资料应按年汇集、归类和建档存管,所有人员都负有项目资料的保密义务。
4. 3 保管期限和销毁
4.3.1 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其中,永久档案的保管时间为30年以上;长期档案的保管时间为15年;短期档案的保管时间为5年。
4.3.2 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由秘书处依据具体情况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凡记叙和反映本会主要工作和活动的内容,需要长远利用和查考的文件材料及图表,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2)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有利用、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及图表,保管期限定为长期;
(3)凡在比较短的时间内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及图表,保管期限定为短期;
(4)对于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4.3.3 对需销毁的档案编造清册,经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册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销毁方式和日期。
4. 4 离职移交
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人事部门应在完成工作移交后方可出具离职证明。
5. 违规处理
5.1 不按规定要求入档、保管或借阅等,对责任人每次处200元以下扣款。
5.2 过失泄露秘密,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处通报批评,并处200元以上扣款;后果严重的解除劳动关系并除赔偿损失。
5.3 造成借阅资料失少或损坏无法修补或擅自销毁归档资料等情形的,按情节轻重对处以500元以上扣款,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并处赔偿损失;
5.4 本制度未规定的应处置行为,以教育为主,并可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扣款。
6. 附 则
6. 1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6. 2 本制度由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务管理制度
内容摘要
1. 目 的
2. 适用范围
3.1 财务部职责
3.2 财务人员职责
4. 内 容
4.1 资金管理规定
4.2 会计核算与会计报告规定
4.3 财务预算规定
4.4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4.5 财务收支规定
4.6 票据使用管理规定
4.7 财务审计规定
4.8 投资理财规定
4.9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5. 违规处理
6. 附 则
1. 目 的
为明确财务管理权责和会计体系机构,规范基金会各项会计基础工作,完善核算程序,提高会计核算效率,提供全面、准确的会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基金会财务管理全过程。
3. 职责权限
3. 1 财务部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及税收管理法规,执行统一的财务制度;
(2) 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3) 健全会计机构,合理分工,明确职责,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和系统性;
(4) 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正确填制会计凭证、编制会计报表、报送相关数据资料;
(5) 组织预算编制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出具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6) 积极为业务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7) 协调与有关机构如民政、财政、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的关系,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财务资料;
(8)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财务工作。
3. 2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3.2.1 财务经理岗位职责
(1) 负责基金会财务工作的全面管理;
(2) 组织落实年度预算的分解、编制、汇总,并检查、控制分析预算执行结果;
(3) 根据财务数据和实际情况,审核财务报表、编制财务分析;
(4) 负责基金会资金的调配、监督和管理控制;
(5) 负责协调基金会的内外审计工作;
(6) 配合项目资助的财务监控与审查工作;
(7) 负责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财务相关制度的编写及修改;
(8)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2.2 会计岗位职责
(1) 配合建立健全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
(2) 配合沟通、协调项目的财务工作,并根据需要对已完成项目做好专项财务报告的编制;
(3) 配合完成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4) 负责审计(外审、内审、专项审计)工作;按照审计方要求,提供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5) 负责各项支出的审核和账务处理,编制月度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6) 审核向捐赠方开具的《捐赠收据》及各项费用、代收代付款项;
(7) 财务资料及档案的装订、整理和保管工作;
(8) 负责与基金会关于财务方面的对外日常联络工作;
(9)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2.3 出纳的岗位职责
(1) 开立银行账户,支票购买与开具,提取备用金、汇款、转账等工作;
(2) 领取银行对账单,并做好账户年检等工作;
(3) 做好资金管理,银行存款、现金日记账的登记,存现金日清月结,月末编制现金盘点表;
(4) 完整保存财务单据,做好与会计的单据交接工作及各种款项的结汇工作;
(5)《捐赠收据》的保管及开具,出纳应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
(6)负责基金会财务章的保管;及其他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 内 容
4. 1 资金管理规定
4.1.1 基金会的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尊重资助方和捐赠人的意愿;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计划、量入为出,保证财务现金流可持续运转;且资金管理要保证资金的安全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可复核性。
4.1.2 现金、支票管理
4.1.2.1 现金使用范围:主要为日常办公及差旅支出,以及其他不能用支票或网上银行支出的费用等;
4.1.2.2 现金的提取:除特殊情况外,一次提取现金不得超过两万元;
4.1.2.3 现金收付纪律:
(1) 不准坐支现金,不准私用公款,不准借用账户套用现金;
(2) 不准保存账外款项,不准收付规定业务以外的现金;
(3) 原则上基金会不存放现金,须及时送存银行;
(4) 严格审查现金付款凭证及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报销规定,报销程序和审批手续是否正确、齐全,若发现凭证有伪造、涂改时,拒绝办理收付款手续,并及时报财务经理予以追究;
(5) 及时清理,正确记录现金收付业务。及时盘点现金库存,并与现金日记账目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4.1.2.4 开具的支票须写明经批准同意的收款人全称,收取的发票金额须与付款金额相符;
4.1.2.5 开出支票要正确登记,填写日期、用途、金额等,及时清理支票存根;
4.1.2.6 银行收付款业务发生时,出纳人员应及时登记银行日记账,按月对账;
4.1.2.7 银行支票如发生丢失,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向财务部及开户银行报告。如系空白支票所造成的损失,丢失人员负有赔偿责任。
4.1.3 银行账户管理
基金会根据相关规定设立银行基本户,并可根据业务需要开立一般账户,所有捐赠收入及支出均需通过基金会银行账户进行。
4.1.4 财务印章管理
4.1.4.1 开立银行账户时,在开户银行预留的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印鉴所有人指定出纳以外的人员保管或委托财务主管保管;严禁财务主管、出纳之间相互委托保管印章。
4.1.4.2 严禁将印章带出办公室,如不得不带出时,需经财务主管批准;印章如发生丢失、损毁或被盗情况,应迅速向秘书长汇报。
4. 2 会计核算与会计报告规定
4.2.1 基金会执行《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4.2.2 基金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4.2.3 基金会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
4.2.4 会计核算应当以本基金会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4.2.5 会计核算应当以本基金会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4.2.6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日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4.2.7 基金会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业务发生之日的汇率进行计算。
4.2.8 本基金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本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货币流量等信息;
(2) 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人(如捐赠人、理事会、监事会)的需要;
(4) 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5)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 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8) 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9) 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帐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基金会不得自行调整资产帐面价值;
(10)基金会遵循谨慎原则,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并坚持费用配比原则,保证基金会利益不受侵害;
(11)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12)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人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人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4.2.9 基金会统一使用国家财政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4.2.10 基金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4.2.11 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为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如遇特殊情况须经财务经理、理事长批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财务经理、理事长长审核签字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财务经理、理事长审核签字后,代作原始发票。对丢失原始发票的责任人,需承担基金会由此造成的税务及相关损失。
4.2.12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1) 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
(2) 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3)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4.2.13 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项目直接运行费用不超过公益项目总支出的 5%。
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1) 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 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 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 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 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4.2.14 财务部应根据账簿记录按时编制会计报告。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管理报表。
(1)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科目余额表;
(2) 管理报表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表;专项财务报告。
4.2.15 年度会计报告须有编制人、审核人签名或盖章。
4. 3 财务预算规定
4.3.1 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统筹兼顾,权责对等,量入为出,突出业务重点。
4.3.2 预算编制的流程:
(1) 秘书处根据基金会的远期目标制订次年的工作规划以及捐赠计划;
(2) 财务部根据工作规划及捐赠计划,制订预算,并报秘书长;
(3) 秘书长对预算进行审核并提出改进意见;
(4) 财务部根据意见修改后,提交秘书长上报理事会;
(5) 理事会投票表决批准后,予以执行。
4.3.3 秘书处须按照理事会批准的预算及控制原则执行预算。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
4.3.4 秘书处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如需在预算总额内调整预算,且符合理事会审批的预算控制原则,须事前由相关负责人向财务经理及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获批后,方可调整预算。
4.3.5 如预算调整金额超过基金会年度预算总额,或预算调整与理事会预算控制原则不符,须事前由秘书处上报理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调整预算。
4. 4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4.4.1 列为固定资产的标准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 20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4.4.2 对于预算内固定资产的采购,由使用部门向秘书处上报申请,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长审批后方可采购。
4.4.3 固定资产购回后,须由秘书处办理入库手续,然后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申领,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4.4.4 财务人员需对固定资产建立台账,制定折旧政策:
(1) 计提折旧方法:基金会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2) 计提折旧的基数: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基本原则是采用实际成本原则,即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3) 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基金会现有固定资产不计残值;
(4) 计提折旧年限:一般物品的折旧年限为 5 年;汽车的折旧年限为 10 年。折旧额应按月计提。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5) 提足折旧但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均不再提取折旧。
4.4.5 财务部须不定期对基金会的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做到账实相符。每次盘点结束,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报秘书长和财务经理审核、理事长审批后,进行相应处理。
4.4.6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发生变化,应重新办理资产领用手续,并告知财务部。
4. 5 财务收支规定
4.5.1 收入管理
(1) 基金会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捐赠以外收入包括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2) 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安排。
4.5.2 支出管理
4.5.2.1 基金会的各项支出本着勤俭节约原则,实行按照预算额度及报销标准审批报销及支付制度。
4.5.2.2 借款程序
(1) 基金会财务应严格管控借款,如确因业务需要办理借款,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单》,并附相关证明,按照相关财务权限审批;
(2) 借款人持经理事长审批的《借款申请单》到出纳处领取现金或支票,或由出纳办理网银汇款手续;
(3) 借款人原则上应在借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手续。
4.5.2.3 费用报销程序
(1) 差旅费报销
a. 住宿、交通和伙食费报销限额(单位:元/天)
级 别 |
差旅费报销标准 |
市内交通费标准 |
备 注 |
||
一类地区 |
二类地区 |
三类地区 |
|||
理事长、副理事长 |
800 |
700 |
650 |
据实报销 |
|
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监事 |
650 |
600 |
500 |
据实报销 |
|
工作人员 |
400 |
350 |
300 |
60 |
|
b. 伙食补贴统一按每天50元标准执行,已有伙食安排的不再报销伙食补贴。
c. 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凭票限额报销,超支部分自己承担。
d. 住宿费凭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地点发票报销,在一次出差期限内,总额可自行调剂。因业务需要住宿超标的,按特殊业务审批流程由理事长特批。
e. 经批准参加的会议或培训期间的会务培训费在核准范围内据实报销。
f. 同次出差费用原则上一次性报销,漏报或发票延误补报的,必须说明原因。
(2) 招待费用报销
a. 基金会招待费用必须控制在《基金管理条例》规定比例内,本着节俭原则开支;来客确需宴请的,应经部门负责人同意。
b. 客户来访的住宿、交通费用原则上公司不承担,确需要代客户报销的差旅费必须凭原始凭证,不得以复印件等不规范票据代替。
(3) 汽车费用报销
a. 临时性用车:公司临时性借用私人车辆;
b. 审批程序:用车人员事先填写《私车公用审批表》,由理事长负责人审批;
c. 私车主以《私车公用审批表》为依据,填写费用报销单,按里程数结算费用,结算标准不高于1.8元/公里(含过路费、油费、停车费);
d. 票据时间:油费发票日期为不超过实际用车时间7天,过路费、停车费为实际用车时间。
(4) 费用报销程序
a. 费用发票抬头必须开具公司名称,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相关人或经济事项。
b. 报销程序
经办人填制相应报销单——部门负责人核实——部门登记——财务人员稽核
——领导按权限签字——财务部报销
c. 费用报销时限
所有费用均应在开票后90日内予以报销,当年度费用在年度内报销。超期报销应书面说明原因,报理事长签批后方可报销。
4.5.2.4 财务付款程序
不符合报销范围的款项支付及捐赠款项支付,由业务申请人提供经审批的申请书等资料或符合合同规定付款条件并取得合法票据后,按程序领取现金或者由出纳支付至收款方对公账户。
4.5.2.5 审批权限
基金会所有报销、采购及捐赠支出需由经办人申请、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财务部复核。
4. 6 票据使用管理规定
4.6.1 基金会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规定和财政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票据。
4.6.2 各种收据、捐赠票据由财务门统一管理;空白票据由财务购买(印制),并设专人保管,设立票据登记册簿,严格领用、收缴及销毁手续。
4.6.3 填写使用票据必须按照编号顺序使用,逐栏填写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有作废者,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4.6.4 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4.6.5 对未使用过的票据如有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程序处理。
4.6.6 发票的废止及发票存根要按保存期保管,保存期限一般为 5 年,期满后需要销毁时,须经单位领导审批,并报主管门及税务机关批准备案。
4.6.7 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接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
4.6.8 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4. 7 财务审计规定
4.7.1 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财务部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财务进行年终审计,财务部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将审计报告在基金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4.7.2 监事负责监督财务制度的落实。
4.7.3 监事可以随时聘请第三方审计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内审计。
4. 8 投资理财规定
为使基金会闲置资金能最大限度保值增值增加利息收入,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做适当理财或投资:
4.8.1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即用于理财或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4.8.2 在保证日常业务运转的前提下,可适当组合各类存款类型,在保证有重大事件发生可灵活调用,在此灵活性基础上提高收益率;
4.8.3 具体理财及投资方案由负责投资的理事本着兼顾资金安全及收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操作。
4. 9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4.9.1 财务人员必须对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以及各类合同等有关的会计资料,定期进行收集、审查、核对。每年终了后,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分类编制目录,定点存放,每年归档。
4.9.2 会计档案资料由会计负责保管,每个财务人员都负有保护所有会计档案资料安全完整的责任。
4.9.3 会计档案资料原则上不予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经理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4.9.4 各种会计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
5. 违规处理
5. 1 对于虚报费用的,除退赔虚报费用外,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虚报金额2倍扣款对相关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扣款。虚报费用金额较大触犯刑法的,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 2 对于占用公司资金不按时归还的,除收回占用资金并支付利息(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外,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应收利息2-5倍扣款,对有关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扣款。
5. 3 三次报销不规范的,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并予以通报。
5. 4 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100以上1000以下扣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制度未规定的,参照最相接近条款处理。
6. 附 则
6. 1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6. 2 本制度由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项目管理制度
1. 目 的
规范基金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性,实现项目的逾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基金会所有对捐赠项目。
3. 职责权限
项目执行部负责对审批项目的具体实施与管理,秘书处负责项目档案管理。
4. 内 容
4. 1 项目立项管理
4.1.1 捐赠项目主要体现在以下方式:
(1) 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机构或某类人;
(2) 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未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
4.1.2 根据章程,非限定性项目的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人生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1) 老有所养:对每位60岁以上的老人给予一定金额的资助,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品质;
(2) 学优有奖:给每位学龄前儿童、大学新生一定金额的资助;
(3) 新婚志禧:对喜结良缘的夫妻提供一定额度的幸福金;
(4) 新农村建设:资助新农村建设项目,丰富农村文化生活;
(5) 有偿投资:按照相关规定,本基金会可以对有收益的公司及社会福利事业进行有偿资助,增大慈善资金,扩大救助的辐射面。
4.1.3 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捐赠后,由基金会根据基金宗旨,自行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的捐赠资金或物资。
4.1.4 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根据基金会的发展需要与捐资者的意愿,由基金会和捐资方签署捐赠协议,或由基金会和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以确认捐赠行为;捐赠协议中必须包含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等。
4. 2 项目实施管理
4.2.1 根据基金会的宗旨设立相关的公益项目,在年度计划预算计划内的项目,可以按年度计划,经理事长审批后发放;
4.2.2 年度计划外的非限定性公益项目,依据基金会现有规章制度,由项目执行部确定需要提供的资料,并经发起人和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后,方可对外捐赠或资助;
4.2.3 限定性资金与物资的捐赠,待捐赠资金或物资到位后,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对资金进行合理有效专款使用。
4.2.4 对于单个项目超过200万元的公益项目,除特殊情况外,需要制订项目计划,包括:设立项目的目的、具体内容、实施方式、实施时间、实施地点、范围及实施团队等。项目目标要具有具体性、可衡量性、可实现性、注重项目的预期效益。如果是长期目标,还需要有若干具体目标组成,具体目标需要确定时间、具体任务或者活动。
4.2.5 在初步项目计划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营销,营销是一种使项目的需求方的需求、愿望和价值与基金会的项目、价值和行为达成一致的工作,营销的本质是互惠互利和公平交易。进行市场营销,倾听需求方的意见,不要刻意臆造需求放的需求,并从中了解到项目的预期结果,从而确定项目的目标。
4.2.6 严格按照项目的计划执行,期间发生突发情况的,可以书面形式上报秘书长,由秘书长决定突发紧急情况的处理方式,如遇紧急情况也需在第一时间告知秘书长,在事后补齐书面材料。
4. 3 项目资金管理
4.3.1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
4.3.2 对于年度计划内的非限定性捐赠资金,根据计划推进;计划外的项目,按照审批文件约定的时间实施;
4.3.3 限定性项目资助资金将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按计划及时拨付。报备的项目资金支出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如果因故必须要进行重大调整,应事先提交书面说明,并报基金会审查批准;
4.3.4 资助项目具有政府配套资金和/或自筹资金的,基金会将视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拨付资助资金;
4.3.5 受助方完成全部项目时,实际使用资金少于资助额度,即有资金结余的,原则上应将结余资金退回基金会。
4. 4 项目的监督、审计和评估
4.4.1 基金会将不定期对项目受助方进行跟踪,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
4.4.2 基金会根据受助方提供的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报告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4.4.3 对于基建项目,全部完成或终止后,项目受助方应告知基金会,并提交项目结项报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4.4 基金会可视情况组织专家成立评估小组,对获得资助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获得资助的项目申报人应积极配合审计、评估工作,并对审计、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予以认真整改。
4.4.5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执行部门进行结项确认,并由秘书处对所有项目文件进行归档管理。
4. 5 项目信息管理
4.5.1 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登记管理;
4.5.2 基金会项目执行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年度实施情况。
5. 附 则
5.1 本制度由项目执行部负责解释。
5. 2 本制度由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内部管理制度
1. 目 的
为规范基金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在程序上合法、合规,根据相关法规和《新昌县孝方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决策全过程。
3. 职责权限
3. 1 理事会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章程履行职责;
3. 2 监事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运作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
4. 内 容
4. 1 理事会议事规则
4.1.1 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基金会最高决策机构,由 5名理事组成;
4.1.2 基金会理事会每届为 3 年,任期届满,经理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4.1.3 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职权由理事会全权行使;
4.1.4 理事的资格:
(1) 热心慈善事业的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
(2) 具有管理基金的能力和专业化水平的优秀人士;
(3) 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1.5 基金会设立理事长 1 名,秘书长 1 名,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4.1.6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4.1.7 理事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两种形式,现场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如理事不能参加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表参加,由受托人代表理事履行相关职责;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通讯会议须有全体理事参与,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4.1.8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 章程的修改;
(2)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3)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4)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4.1.9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4. 2 监事会议事规则
4.2.1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4.2.2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4.2.3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1)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2)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3)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4.2.4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1)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
(2)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3)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4.2.5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4.2.6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4. 3 秘书处
4.3.1 秘书处,是理事会下设的部门,设秘书长1名。
4.3.2 秘书处主要职能为:
(1)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3)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 筹备召开理事会的各项工作,做好理事会会议纪要及各位理事的意见记录;
(6)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7) 拟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8) 扩大基金会影响力,对外传播;
(9)负责基金会文件的收发、催办、归档等工作;
(10)负责接洽来人来访,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11)负责与其他部门的联络工作。
4. 4 项目管理基本程序
4.4.1 项目申请:
(1) 外部申请:他人申请;
(2) 内部推荐:理事推荐、秘书处推荐及专家推荐。
4.4.2 项目申请由秘书处负责收集和整理,并提交理事会进行决策;
4.4.3 项目决策结果、方案、计划和预算由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
5. 附 则
5.1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5. 2 本制度由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 目 的
为确保基金会运作的规范性,加强对基金会活动情况的监管,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重大事项的对外报告。
3. 职责权限
秘书长负责根据重大事项的分类分别向理事会、业务主管机关或业务登记机关的报告、变更等事项。
4. 内 容
4. 1 对外报告的事项
4.1.1 需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1)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2) 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3) 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4) 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 办事机构设置及人员聘任;
(6) 基金会财务部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7) 其他必须向理事会汇报或需要理事会定夺的事项。
4.1.2 需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事项
(1) 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2) 章程的修订;
(3) 理事长变更;
(4) 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 重大涉外活动;
(6) 其他重大事项。
4.1.3 需向业务登记机关报告事项
(1) 章程的修订;
(2) 法定代表人变更;
(3) 年度工作报告;
(4) 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4.1.4 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4.1.5 基金会举办、参与重大外事活动,中国与境外民间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非政府组织参加的活动,以民间组织名义组织的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境外学习和考察活动等,须按国家关于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有关规定及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4. 2 重大事项报送方式
4.2.1 报送程序:重大事项报送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逐级报告。一般情况下,重大事项发生后,秘书处应及时将重大事项概况及建议报告秘书长,秘书长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并及时召开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
4.2.2 报送形式:口头报告、邮件报告和印发通报。
4. 3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5. 附 则
6. 1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6. 2 本制度由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人事薪酬制度
1. 目 的
为规范基金会的人员聘用、薪酬管理,明确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聘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薪酬管理全过程。
3. 职责权限
3. 1 秘书处负责人事管理,包括人员招聘、录用、薪酬等具体管理事项;
3. 2 理事长负责副秘书长及以下级别人员的录用、试用期提前结束及薪酬审批;
3. 3 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及以上级别人员的录用、试用期提前结束及薪酬审批。
4. 内 容
4. 1 招 聘
4.1.1 基金会所需专职工作人员,一律公开条件,可以从丰岛控股集团体系甄选或者对社会公开招聘;
4.1.2 基金会聘用人员以学识、品德、能力、专业、经验、身体状况适合于职务或者工作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4.1.3 招聘程序
(1) 发布招聘信息——筛选资料、审查 证件——面试;
(2) 副秘书长及以下级别人员由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审批;秘书长及以上人选由理事长审核,报理事会服饰并确定是否录用;
4.1.4 劳动合同
(1) 新招聘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与基金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根据基金会发展需求,以及员工的综合表现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期限首签为不超过3年,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续签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 劳动合同的终止提前解除情形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4.1.5 劳务合同
(1) 如果聘用退休人员,则签订聘用合同或其他类似咨询顾问等协议;
(2) 协议期限由双方商定;
(3) 鉴于退休人员的风险性,除理事会特批外,一般不建议招录退休人员。
4. 2 试 用
4.2.1 试用期分为新进试用、调整试用、晋升试用三种情况。
(1) 新进试用,是指新进员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进行试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方可转正;
(2) 调整试用,是指因工作需要或个人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予以调整,为考察其在新岗位的适应性,经双方协商可约定为其一个月的试用期;
(3) 晋升试用,因工作表现优秀晋升的员工,为考察其在新岗位的工作情况而约定为期六个月的试用期,合格的调整薪资,不合格的退回原级别。
4.2.2 试用考核
(1) 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客观公正地评分并写出评语、反馈其试用期间的绩效考评成绩;
(2) 秘书长根据部门评语及其他员工综合意见进行审核,并按权限报批决定“聘用、调整、终止试用、解除劳动关系”等。
4.2.3 试用期提前结束
(1) 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员工,试用部门负责人可建议提前结束试用期,报秘书长审核后按权限报批。
(2) 员工在试用期内若有品行或能力欠佳而不适合岗位工作的,由员工所在部门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按权限审批后,基金会可随时调整期使用岗位或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
4. 3 岗位调动
4.3.1 根据基金会的发展需要,为实现人员和岗位的最佳匹配,基金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员工的工作技能等情况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职务或服务地点。
4.3.2 各部门负责人依其部门内所属员工的个性、特长、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的相互配合,可申请调配。
4.3.3 员工的调动分为部门内部调动和部门之间调动等情况:
(1) 部门内部调动:是指员工在本部门内的岗位变动,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经考核后,具体安排;
(2) 跨部门调动:是指员工在基金会跨部门流动,经综合考察后,由调出、调进两部门的负责人联合建议、秘书长审核后根据权限报批。
4.3.4 秘书处凭审批后的单据开具《调动通知单》一式四联,一联由员工签名确认后存档秘书处,另三式分别由员工、调进部门及调出部门持有。
4.3.5 被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应在调令规定的日期前完成移交手续,并按期赴任新岗位;因特殊情况,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的,可酌情延长。
4.3.6 对基金会有特殊贡献,表现优异者,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及员工工作表现,向秘书长推荐申报,秘书长审核后按权限审批晋升。
4. 4 离 职
4.4.1 员工离职分为:因违反基金会制度、按劳动法规定而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员工辞职等情形。
4.4.2 员工辞职者,应提前三十日提出,并按程序报批,在未获得批准前不得离职,否则按旷工论处;
4.4.3 员工离职,均应办理交接手续,按程序办理主管的财物及事务(工作资产、办公用品、文件资料等)、公有财物等事项的移交、提示,并经相关部门交接签字确认后,方视为交接完毕。
4.4.4 员工离职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至财务部结算离职工资、开具离职证明;离职手续未办理完毕或者尚有未清结事项者,可暂不予结算及开具离职证明。
4. 5 考勤规定
4.5.1 请假与出差
(1) 理事长审批各部门负责人2天及以上出差、员工7天及以上请假;
(2) 秘书长审批员工7天以下请假,部门负责人审批其部门员工3天以下请假。
4.5.2 销假规定
假期届满后需先向考勤人员销假再上班,否则作为旷工处理;考勤人员应按照员工的出勤情况填写《考勤表》,每月向上级部门提交。
4. 6 薪酬考核
4.6.1 薪酬的定级根据员工的职务、学历、能力及技术程度等综合制定;由秘书长制订,理事长审批。
4.6.2 员工薪酬实行职能工资制;薪酬结构:基本工资占30%,绩效奖金占70%。
4.6.3 薪酬调整:员工职务发生变动,其岗位薪酬也相应进行调整;特殊情况徐增减薪酬的,由理事长审批。
4.6.4 薪酬发放:鉴于基金会目前业务较为简单,专职人员数量少,工资系统尚未上线,故可以咨询服务合同、聘用合同等形式发放工资。
4.6.5 社保:由基金会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5. 附 则
5.1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5. 2 本制度由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制度
1. 目 的
为规范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活动,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基金会内部管理及业务活动信息的依法公开事项。
3. 职责权限
3. 1 秘书处负责对外公开信息的审核与具体发布;
3. 2 财务部负责财务信息、审计报告的提供;
3. 3 理事长负责对外发布信息的审批。
4. 内 容
4. 1 信息公开原则
4.1.1 及时准确原则。基金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4.1.2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应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4.1.3 规范有序原则。基金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4.1.4 分类公开原则。基金会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即根据制度属于重大活动或事项过的,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其活动,按日常性捐助信息公开。
4.1.5 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事先与信息公开主体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应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4. 2 信息公开内容
4.2.1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1) 基金会基本信息;
(2)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3) 基金会财务信息;
(4) 基金会接受捐赠信息;
(5)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信息;
(6) 其他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更新。
4.2.2 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人生的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及凯发平台的联系方式等。
4.2.3 年度工作报告,按照省民政厅统一的格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4.2.4 财务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专项业务活动审计报告。
4.2.5 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限定性捐赠或非限定性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4.2.6 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4.2.7 日常动态信息,包括参与公益投资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项目动态情况等。
4. 3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4.3.1 年度工作报告,基金会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及业务活动专项审计报告。
4.3.2 财务信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次年5月31日前按要求对外公开,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未经审计的财务工作报告不得公开。
4.3.3 日常性捐助信息,基金会应在收到捐赠后15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说明。
4.3.4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4.3.5 信息公开可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及其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公开周、新闻发布会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有条件时建立门户网站、建立官方网站等方式,提高信息公开的效果。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信息公开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3.6 按照捐赠人、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公益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信息公开主体应如实提供公益慈善捐助工作的专门信息或专项报告。
5. 附则
5. 1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5. 2 本制度由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志愿者管理制度
1. 目 的
为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基金会的慈善活动,加强对志愿者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基金会的全体志愿服务者。
3. 职责权限
秘书处负责志愿者的管理。
4. 内 容
4. 1 定义
志愿者(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无偿为本基金会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4. 2 加入与退出
4.2.1 基本条件:
(1)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 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3)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 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4.2.2 基金会根据项目活动需要,确定是否需要招募志愿者,并确定是长期性志愿者招募或短期性志愿者。招募长期性志愿者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所需条件;短期性志愿者的招募由各部门根据项目基金活动需要,提出志愿者招募计划,或者直接推荐志愿者人选。有关志愿者的招募由项目执行部统一负责,报理事长审批,秘书处备案。
4.2.3 志愿者可根据本基金会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或向本基金会索取申请表格,填报并寄送本基金会,或者通过电子信箱递交加入申请表。
4.2.4 申请者经本基金会批准确认,填写相关表格后即为本基金会注册志愿者。
4.2.5 在履行志愿服务之前,本基金会与志愿者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
4.2.6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4. 3 权利和义务
4.3.1 权利
(1)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 接受本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3) 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4) 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5) 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7) 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4.3.2 义务
(1)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志愿服务,不计报酬;
(2) 遵守本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基金会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3) 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4) 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5) 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6) 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4. 4 志愿服务
4.4.1 志愿者服务领域: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本基金会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活动;
4.4.2 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翻译、文秘、档案、法律服务、财务服务、项目活动、礼仪接待、导游服务、后勤保障及基金会其他工作的需要。
4. 5 组织与管理
4.5.1 组织机构
(1) 基金会负责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2) 基金会负责注册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4.5.2 日常管理
(1) 凡申请成为本基金会志愿者,须填写《基金会志愿者申请表》(后附个人简历),经项目执行部审核,理事会审批后报秘书处备案。审批通过后,基金会与申请者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开始计算志愿服务期限。
以集体形式为本基金会大型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临时志愿者,以集体名义与本基金会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在协议后附上志愿者名单,并由志愿者本人签字认同志愿服务协议内容。
(2) 基金会志愿者需接受相关志愿服务培训。由项目执行部负责组织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或由基金会委托专业的第三方志愿者培训机构对志愿者进行培训。
(3) 志愿者由基金会项目执行部统一管理,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志愿者档案和志愿者信息库。管理内容包括:指导志愿者按照我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和志愿服务协议开展工作,检查志愿者工作,评估其志愿服务质量,填写《志愿者服务评估表》。
(4) 项目部门如发现志愿者违反志愿服务协议的情况,可提前解除协议,报理事会批准、秘书处备案后由项目执行部办理。
(5) 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a. 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或在基金会自办刊物、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b. 向中国志愿者协会、北京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推荐,参与有关奖项的评比;
c. 基金会作为公益性组织,可作为在校学生实习基地,并为志愿者做出实习鉴定;
d. 志愿者若申请本基金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e. 根据本制度上述原则,本基金会招募的长期性或短期性志愿者,均为本基金会提供无偿志愿服务;但本基金会亦可根据具体项目活动情况对志愿者象征性地提供小额志愿服务补贴,按权限审批后,相应费用从项目基金活动费用中列支。
(6)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志愿者,本基金会将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a.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b. 违反本基金会相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
c. 向本基金会申请自愿退出的。
(7) 志愿者服务期满,志愿服务协议自动解除。若志愿者愿意继续提供志愿服务,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执行部对其志愿服务进行评估,提出是否续签协议的意见,经理事会审批、秘书处备案后,交项目执行部办理手续。
6. 附 则
6.1 本制度由项目执行部负责解释。
6. 2 本制度由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